花蓮分會
花蓮分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EMBA校友會章程(花蓮分會)
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草案擬定
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理監事會議修改通過
一○○年六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為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EMBA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聯絡感情,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協助母校管理學院EMBA相關系務之發展,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盡之義務如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監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修改或廢止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依法定團體或機關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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