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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分會
花蓮分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EMBA校友會章程(花蓮分會)
 
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草案擬定
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理監事會議修改通過
一○○年六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EMBA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聯絡感情,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協助母校管理學院EMBA相關系務之發展,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名冊登錄及校友會刊之發行。
    二、關於會員進修業之推薦。
    三、關於辦理第二條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在職專班之所有學制、所、班之畢業、肄業校友及在校學生 (年滿廿歲) 或老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校友會,或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EMBA校友會。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教職員工得申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六、申請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不需繳納入會費。
    七、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八、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危害本會情節重大,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 本會置會長與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會中以互選得票最高及次高者當選,惟在校學生不得競選會長與副會長。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或由會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另為加強歷屆會長榮譽感,得由上屆會長擔任為榮譽會長,如上屆會長無暇,則另行由歷屆聘任。 輔導協助現任會長推動各項會務工作,任期與現任會長同。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新舊任會長的交接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一、會長職務之交接應於新任會長選出之當日,由新任監事監交,完成法定程序。
    二、移交項目:
    (1)卸任會長及監事掌管之「法定圖記」。
    (2)移交清冊(含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
    (3)法定證件…等。

 

第十八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監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基金孳息。
    四、自由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修改或廢止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依法定團體或機關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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